欢迎您访问【兴化律师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今天是:2024年10月27日

兴化律师网

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最新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最新资讯

上市公司处置重大资产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吗?
责任编辑:兴化律师网    发表时间:2018/3/16 8:35:08     关闭窗口

 【泰州兴化律师王志军,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电话:15952699148】

甲公司诉乙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上市公司未经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而处置重大资产,且事后未向公众进行披露,属重大违规行为,侵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简介

乙公司系上市公司,持有甲公司70%的股权。2012年10月15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1份,载明:甲公司截止2012年9月31日有未分配利润59808217.41元,按照持股比例向股东分红,乙公司分配红利为1400万元。2013年4月17日,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乙公司汇入分红款1400万元。

2014年7月,甲公司相继作出《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撤销了2012年10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即撤销了向股东乙公司分配的1400万元。2014年9月27日,甲公司将该1400万作为其应收账款计入记账凭证。

乙公司在案涉两份《股东会决议》上盖章时均未向甲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乙公司亦未就2014年7月《董事会决议》及随后的《股东会决议》进行披露,亦未就上述《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2014年11月19日,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破产重整。同年12月25日,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重整。因双方对上述1400万元产生争议,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400万元债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据此,就上市公司而言,其资产与负债情况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故包括处置重大资产在内的影响公司资产与信用的诸多事项需对全体股东进行公告披露,且就某些决定应在披露前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有效决议。如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而处置重大资产,应属重大违规行为,侵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乙公司同意就其公司已经获得并入账的1400万元分红撤销并返还甲公司,实际系处分乙公司的重大资产,且会对乙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等产生重要影响,乙公司既未就上述事项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亦未就该事项进行披露,而直接在2014年7月的《股东会决议》中盖章,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据此,法律对上市公司处置重大资产或对外担保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其不仅要遵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一般规定,处置资产及担保的限额也受到严格限制,即资产处置及担保的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限制时,批准上市公司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的法定机关就得由股东大会来决定。这是由上市公司性质及商业地位的特殊性决定的。上市公司的一切商业运作均呈现透明化,股东的高度流动性导致了利益主体的不特定化,上市公司处置公司重大资产和对外担保的行为牵涉到广大股东的利益,极有可能对公司本身利益及市场地位造成影响,也影响到证券市场秩序,所以上市公司处置重大资产和对外担保的程序要求应比封闭公司的要求更高。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获取的1400万元分红实际已成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后乙公司将上述1400万元分红返还给甲公司,实际是处置其公司重大资产,且会对乙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等产生重要影响,该行为应获得股东大会的同意。但乙公司并未就此召开股东大会,也未召开董事会,作为相对方的甲公司也未审查乙公司就返还分红的行为是否经过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应认定乙公司处置上述1400万元的行为无效。


在线咨询律师
手机咨询热线
15952699148 王律师